合同纠纷

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第五招待所与山东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泉泽律师-http://www.quanzelvshi.com 时间:2016-11-26 20:25:42 关注: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民终22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第五招待所,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黄海军,所长。
委托代理人步德田,山东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万青,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该所职工,住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胡富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玉春,山东齐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波,山东齐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第五招待所因与被上诉人山东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市民初字第1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6月30日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第五招待所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第五招待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乔绪晓
代理审判员  曹 磊
代理审判员  闵 雯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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