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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东十大知识产权案:银座售假茅台被判赔200万

来源:泉泽律师-http://www.quanzelvshi.com 时间:2016-04-26 12:24:53 关注:

2015山东十大知识产权案:银座售假茅台被判赔200万


来源:齐鲁网

法院经审理认为,华盛设计院的被诉侵权行为侵害了华兴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法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淄博真空泵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涉案专利权。

原标题:2015山东十大知识产权案 银座商城售假茅台被判赔200万

齐鲁网济南4月25日讯(记者 张帅 实习记者 刘自锐) 在2016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2015年山东法院审理的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其中曾广受关注的银座商城售卖假茅台、张裕卡斯特涉嫌侵权、网店销售假冒CK等案件上榜。

记者了解到,2015年,山东各级法院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6852件。其中,著作权案件3805件,专利案件504件,技术合同案件114件,商标案件2099件,不正当竞争等其他知识产权案件330件。

1、“三速电磁风扇离合器”专利侵权案

原告:龙口中宇汽车风扇离合器有限公司等(简称中宇公司)

被告:龙口市比特真空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比特公司)

【案情摘要】中宇公司系“三速电磁风扇离合器”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公司是我国最早从事电磁风扇离合器研发制造的企业,也是电磁风扇离合器行业标准的起草者。中宇公司认为比特公司擅自制造、销售被诉侵权电磁风扇离合器的行为侵害其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比特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比特公司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中宇公司的专利权,比特公司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由于比特公司仅提供了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部分销售发票,拒绝提交指定期间内的完整账目致使中宇公司的损失及比特公司的获利均难以确定。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类型、比特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及其不按要求提交财务账册等因素,判决比特公司赔偿中宇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2、“消防排烟装置”专利侵权案

原告: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陕西银河公司)

被告:山东省天河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简称山东天河公司)

【案情摘要】陕西银河公司系“多核驱动的多级增压组合式消防排烟装置”发明专利权人。陕西银河公司认为山东天河公司擅自制造、销售被诉侵权排烟器的行为侵害其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山东天河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该专利的一个技术特征为“控制系统,包括无线控制器与接收装置”。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该专利设置有控制系统,控制系统可以是无线控制系统亦可是有线控制系统”。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采用了有线控制系统。虽然涉案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控制系统可以是有线控制系统,但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记载为无线控制系统,因此有线控制系统不属于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而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系有线控制系统,故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不同,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法院判决驳回了陕西银河公司的诉讼请求。

3、“茅台”商标侵权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茅台股份公司)

被告: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银座商城公司)等

【案情摘要】茅台股份公司系“茅台”、“MOUTAI”等商标的商标权人。茅台股份公司认为银座商城公司销售被诉侵权茅台酒的行为侵害其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银座商城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经查,银座商城公司共被查扣被诉侵权商品1668瓶。

法院经审理认为,银座商城公司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侵害了涉案商标权。虽然银座商城公司提供了侵权商品的进货来源,但是由于其系全国知名大型百货连锁企业,对其经营的商品是否来源于商标权人或其授权经销商应负有较高的审查义务,而其未进行严格审查,主观上具有过错,故银座商城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银座商城公司的经营规模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银座商城公司赔偿茅台股份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

4、“卡斯特”确认不侵害商标权案

原告: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简称张裕卡斯特公司)

被告: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卡斯特公司)

被告:李道之

【案情摘要】李道之系“卡斯特”商标的商标权人,李道之许可上海卡斯特公司使用该商标。2005年开始,李道之及上海卡斯特公司先后以律师函或律师声明的方式,称任何未经许可使用“卡斯特”商标的行为均侵害其商标权。张裕卡斯特公司认为,李道之及上海卡斯特公司的行为致使张裕卡斯特公司的权利和经营处于不稳定状态,请求法院确认张裕卡斯特公司在其所生产商品上标注“张裕卡斯特酒庄”或“张裕·卡斯特酒庄”的行为不侵害“卡斯特”商标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诉商业标识均具有较高知名度,张裕卡斯特公司选取其中外投资方的“张裕”及“卡斯特”字号组成其自身的企业字号,主观上并不存在傍“卡斯特”商誉借以提升宣传自己的恶意。诉争商业标识之间虽然构成要素近似,但随着双方对各自商业标识的不断投入、宣传以及差异明显的使用方式,“卡斯特”代表法国原瓶进口红酒以及“张裕卡斯特酒庄”代表国内知名企业张裕公司出品的中法合资高端红酒的印象已经深入人心,市场区分亦愈加明显,相关公众并不会因二者均带有“卡斯特”字样而将其混淆。所以,张裕卡斯特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法院判决支持了张裕卡斯特公司的诉讼请求。

5、“CK”商标侵权案

原告: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简称卡尔文公司)

被告:厦门塞瑞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塞瑞达公司)

【案情摘要】卡尔文·克雷恩是世界著名的时尚品牌,卡尔文公司系“CK”、“Calvin Klein”等商标的商标权人。卡尔文公司认为塞瑞达公司擅自在天猫电商平台的“塞瑞达服饰专营店”大量销售假冒服装的行为侵害其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塞瑞达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塞瑞达公司通过其网店销售了假冒商品,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塞瑞达公司网店销售记录显示,塞瑞达公司销售了三款假冒商品,总销售额为1181480元。而本案仅涉及一款假冒商品,但是考虑到塞瑞达公司在天猫电商平台开办多家网店专卖假冒“CK”系列商品等情况,可以认定塞瑞达公司系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故法院全额支持了卡尔文公司要求塞瑞达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的诉讼请求。

6、“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侵权案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

被告:临沂市恒达米业有限公司(简称恒达公司)

【案情摘要】五常市大米协会系“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的商标权人。为便于监督管理,五常市大米协会制定了《“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对于“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使用申请程序等作出了规定。恒达公司生产、销售的大米包装袋上标有“东北大米五常特产”及“原粮产自黑龙江省五常市水稻基地”字样。五常市大米协会认为恒达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其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恒达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经查,恒达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大米产自黑龙江省五常市。

法院经审理认为,“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系由商标权人五常市大米协会控制并负责监督管理。恒达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大米包装袋标注的“五常特产”文字,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其商品与“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使用者的商品发生混淆。恒达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涉案商标权,法院判决恒达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7、“沃夫特”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正大公司)

被告:山东沃夫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沃夫特公司)

【案情摘要】金正大公司系“沃夫特”商标的商标权人。2012年,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沃夫特公司于2013年10月17日登记使用与“沃夫特”商标相同的企业字号,其经营范围亦与金正大公司重合,双方存在竞争关系。金正大公司认为沃夫特公司在其商品包装袋上使用沃夫特公司企业全称及突出使用“沃夫特”字号的行为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沃夫特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正大公司“沃夫特”商标在肥料产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沃夫特公司作为金正大公司的同业竞争者,在其肥料包装上使用含有“沃夫特”字样的企业全称,其主观上具有攀附涉案商标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故意,客观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有关商品来源或者其关联关系发生市场混淆,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而沃夫特公司在其肥料包装上突出使用“沃夫特”字号的行为则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商标侵权。法院判决沃夫特公司分别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权利冲突的典型案件。在该类案件中,当事人往往主张被诉侵权行为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但是,认定侵害商标权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依据不同,法定构成要件不同。同一行为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或者侵害有关商标权,不能同时构成侵害商标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的裁判,厘清了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界限,对于此类案件的正确处理具有指导意义。

8、“工程设计图”著作权侵权案

原告:济南华兴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兴公司)

被告:山东华盛建筑设计研究院(简称华盛设计院)

【案情摘要】2009年10月,华兴公司与山东金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金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华兴公司系金田公司负责开发的“济南国际商贸城”项目的设计者,对相关设计图享有著作权。华兴公司认为华盛设计院擅自复制使用上述设计图的行为侵害其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华盛设计院停止使用上述设计图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华盛设计院的被诉侵权行为侵害了华兴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但是建筑工程设计图纸不同于其他作品,其具有用于特定工程建设施工之特定目的。而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涉案工程验收环节。如果判令华盛设计院停止使用被诉侵权图纸,将导致涉案工程陷入无法验收使用的现实困境,致使建设单位和业主等相关利益方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所以,法院未判令华盛设计院在涉案建筑工程中停止使用被诉侵权图纸,但判令华盛设计院赔偿华兴公司经济损失35.2万元、华盛设计院今后不得在其他建筑工程中使用被诉侵权图纸。

9、“螺旋体铸造模型及其造型方法”专利行政处罚案

原告:淄博干式真空泵有限公司(简称淄博真空泵公司)

被告:山东省知识产权局(简称省知产局)

第三人:尹宇浩

【案情摘要】尹宇浩系“螺旋体铸造模型及其造型方法”发明专利权人。省知产局认为,淄博真空泵公司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被诉侵权技术方法的行为,侵害了尹宇浩的专利权,遂作出鲁知法处字[2012]3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责令淄博真空泵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淄博真空泵公司认为省知产局的处理决定不当,请求法院撤销上述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法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淄博真空泵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涉案专利权。省知产局作出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判决维持了省知产局鲁知法处字[2012]3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

10、徐茂峰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茂峰

【案情摘要】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系“ ”图形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载货汽车,大客车底盘,汽车零部件等。徐茂峰为牟取非法利益,擅自组装并销售带有上述商标的汽车驾驶室总成共计50台,非法经营数额11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茂峰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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