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济南金水桥实业有限公司与杜庆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泉泽律师-http://www.quanzelvshi.com 时间:2017-11-14 09:53:20 关注: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03民初3340号
原告:济南金水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萍,山东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霞,山东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庆文,男,1955年12月20日生,汉族,济宁市烟草专卖局退休职工,住济南市
原告济南金水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庆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济南金水桥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金水桥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金水桥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1810元,由原告济南金水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译文
人民陪审员 高   霞
人民陪审员 李 迎 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徐小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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