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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艳霞律师:张新民与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

来源:泉泽律师-http://www.quanzelvshi.com 时间:2019-05-09 14:53:41 关注:
张新民与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2-20 浏览:4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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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鲁01行初952号
原告张新民,男,汉族,1964年5月25日出生,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张爱慧,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韩永军,区长。
负责人王玉亮,副区长。
委托代理人程振,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艳霞,山东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新民因不服被告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中区政府)作出的市中复决字[2018]8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80号复议决定),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新民以就本案所涉事项已与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达成补偿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市中复决字[2018]8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新民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新民撤回对被告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新民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刘继英
人民陪审员  刘成刚
人民陪审员  常兆芝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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