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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福林律师:为什么要打官司

来源:泉泽律师-http://www.quanzelvshi.com 时间:2025-02-08 15:21:52 关注:

为什么要打官司

此问题看似简单,如果把它作为一个普遍性问题,很多人可能没有系统地思考过,不太可能即时给出系统性地回答,因为社会中发生着各种各样的官司,其涉及的人和事也是复杂的。综合社会观察、思考,加之亲历,对当事人(主动)打官司(诉讼)目的或原因可作如下初步归纳。

一、超出了自力救济的范围或自力的能力。先有居民后有国家,国家成立后,居民就可以称国民了;在现代社会,主权在民,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民可以称为公民;就国家与公民的关系而言,国家就是为公民服务的,这是其存在的基本价值。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必然设立法院等司法机关帮助各类主体处理各类纠纷或矛盾,也是国家服务职能的具体体现。尽管国家法律上赋予了公民等主体一定的自力救济的权利,但因其力量所限及受法律上的限制,有时是无法实施自力救济的,弄不好还可能涉嫌违法。因此,当公民等主体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需要保护时,自然会考虑公力救济,即主动打官司(诉讼)。

二、先礼没有效果,被迫后兵。对于大多数人而言,没有人愿意打官司。打官司费心、费时间、费钱,有时带来次生烦恼、把关系搞坏、进一步激化矛盾甚至严重后果。基于此,多数人希望通过和解、调解(通过关系找人协调)解决问题,迟迟下不了打官司的决心。在这些“礼”的方式不产生效果的情况下,才被迫采取“兵”的方式提起诉讼,有的甚至超过了有关期限、诉讼时效期限。需要强调的:先礼后兵是解决问题的上策,也是国人为人处世的文化或习惯,但不应过分地注重“礼”,该出手时就得果断地出手。

三、基于其他目的或原因。在为什么要打官司(诉讼)这个问题上,除了大家通常理解的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个目的外,还可能基于其他目的或原因。1、通过诉讼,给对方制造压力,督促对方同意和解或调解。2、通过诉讼取得某方面或某些证据,为其他诉讼准备证据或为再次诉讼积累证据。3、提示或暗示对方提起诉讼,使自己成为被动诉讼一方,一旦有了生效的诉讼结果,领导好批示或给予解决应当给予解决的问题。4、到金融机构、公务机关、事业单位等单位办理某些事项,这些单位要求当事人必须提交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才给予办理。5、不在意结果,通过诉讼引起社会关注,表明对某事的态度。6、通过诉讼,扩大品牌影响,起到变相广告的作用(前些年在知识产权领域似乎存在这种现象)。7、恶意诉讼:(1)明知打不赢,坚持打官司,从各方面消耗对方;(2)为逃避债务,虚假诉讼;(3)其他恶意诉讼。8、其他目的或原因的诉讼。

四、律师在打官司中的作用。1、在打官司过程中,律师应为当事人提供治愈、缓解、抚慰的帮助或价值。2、律师应避免参与恶意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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