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亲子鉴定与婚姻纠纷

来源:泉泽律师-http://www.quanzelvshi.com 时间:2016-05-18 16:25:50 关注:

  亲子鉴定就是利用法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判断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是亲生关系,是法医物证鉴定的主要组成部分,亲子鉴定在中国古代就已有之,滴血验亲等。简单来说,就是通过血型或DNA测试等鉴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缘关系。随着科学和技术的发展,亲子鉴定的准确性达到了相当高的程度,同时随着性观念的改变,人们性行为的固定性也在降低,以至于孩子是否为自己的?你我他是否有血缘关系?等有时成为了婚姻家庭纠纷中的关键问题。有意思的是,上帝在纵容人们观念和行为的时候,也在为人们提供相应的帮助,以维护目前社会尚在依赖的血缘关系。

一、亲子鉴定的用途

1、孩子的抚育及抚育费纠纷;

2、遗产继承纠纷;

3、离婚损害赔偿纠纷;

4、被拐卖儿童的认领;

5、遇难者(空难、海啸等)身份辨认;

6、医院或育婴室的婴儿被调换问题;

7、失散家庭成员的认亲问题;

8、个体识别问题(一般用于刑事案件,鉴定DNA信息是否同属于一人);

9、其他方面的问题。

二 、原理

精、卵细胞受精形成子代,孩子的两个基因组一个来自母亲,一个来自父亲;因此同对的等位基因也就是一个来自母亲,一个来自父亲。鉴定结果如果符合该规律,则不排除亲生关系,若不符合,则排除亲生关系(变异情况除外)。在大多数的情况下,母、子关系是已知的,要求鉴定假设父和孩子是否亲生关系。此时首先从母、子基因型的对比中,可以确定孩子基因中可能来自父亲的基因(生父基因,OG)。然后观察假设父亲的基因型,如果不具有生父基因,则可排除假设父与孩子的亲生关系。若假设父也具有生父基因,结果就不能排除假设父的亲生关系,假设某案例中母亲是FGA-22/23型,孩子为22/25型,从比较中可确定生父基因是FGA-25。此案中假设父1FGA-22/24型;假设父224/25型。其中假设父1不具备生父基因25,故可排除他与孩子的亲生关系;相比之下,假设父2因具有FGA-25,不排除与孩子有亲生关系。

三、亲子鉴定的相关法律规定

1、《婚姻法》:

25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36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37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3、《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

75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1987年6月15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情况和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HLA)作亲子关系鉴定的问题,根据近几年来审判实践中试用此项技术的经验,参考卫生部及上海市中心血站所提供的意见,同意你院采用此项技术进行亲子关系的鉴定。

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

5、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节选) 黄松有主编 。 法律出版社。

1、离婚或抚养纠纷案中,一方否定子女是其所亲生,又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或对方拒绝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否强制当事人做亲子鉴定?

答: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法院不得强制取证。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做鉴定,应予准许。在处理此类案件中,亲子鉴定结论应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与案件其它材料相印证,综合分析,做出正确判断。若当事人坚持拒绝鉴定,可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及案情作出是否亲子关系的认定。

6、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当前民事审判难点的意见(节选)

亲子鉴定能否强制问题

问题的提出:在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中,一方申请做亲子鉴定,另一方不予配合,亲子鉴定能否强制?一方申请做亲子鉴定,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能否直接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第一种观点:亲子鉴定涉及人身,不能强制;但是如果一方申请做亲子鉴定,另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第2款、第75条,可以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第二种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亲子鉴定应双方自愿,因此,亲子鉴定不能强制,而且不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的规定,进行推定。因为适用推定,事实上就是强迫另一方必须接受亲子鉴定,违反了自愿原则,有可能侵犯人身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亲子鉴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原则上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但是如果非婚生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被告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须抚养和教育的,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

上述意见形成的理由:

第一,亲子鉴定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亲子鉴定既涉及人与人之间亲情关系的变化,又关系到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因此,对要求做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双方自愿要求做亲子鉴定的,依法应予支持。

第二,申请亲子鉴定的一方应当完成相当的证明义务。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在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案件中,提出亲子鉴定主张的一方应当承担与其主张相适应的证明责任。只有申请人完成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的基础上,才能够请求进行亲子鉴定。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掌握申请亲子鉴定一方的证明责任,合理及时把握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转换的时机,是判定亲子鉴定中举证妨碍的重要条件。如果过分强调申请一方的证明责任,必将使申请人的实体权利难以得到保护;如果轻视或忽略申请人一方的证明责任,则可能导致权利滥用,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被申请人隐私的保护。总之,亲子鉴定的随意化必将带来家庭关系的不稳定,从而引发诸多社会问题。

第三,举证妨碍的认定条件应当从严掌握。如果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导致亲子关系无法确认的,应当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但应当严格掌握以下条件:首先,提出申请的一方应当是亟待抚养和教育的非婚生子女或与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其次,提出申请的一方已经完成了与其请求相当的证明责任;再次,被申请人提不出足以推翻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最后,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才能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

第四,人民法院对亲子鉴定中涉及举证妨碍的案件应该从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等原则出发区别对待。鉴于亲子鉴定中的情况异常复杂,目前尚难以确立统一的标准。各地法院在积极探索、慎重处理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积累经验,待时机成熟时,再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

7、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鲁高法〔2005201号。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八)关于亲子关系案件的认定与处理问题。近几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婚姻家庭中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发生了一系列动态变化,造成确认子女与父母之间血缘关系的案件有所上升。由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仅靠法官的知识和经验是很难判断的,因此,涉及亲子关系的案件多数需要通过鉴定加以解决,但亲子鉴定因涉及到身份关系,必须稳妥慎重,原则上应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但是如果非婚生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充分的证据证明未与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且非婚生子女尚未成年,需要抚养和教育的,如果未与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

8、对《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扶养非亲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扶养费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199242日《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扶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扶养费的复函》([1991]民他字第63号)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扶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

9、其他相关规定。

四、分析结论

1、关于亲子鉴定问题,目前缺乏详细明确的法律规定。

2、在程序启动上,以当事人双方同意为原则。在此条件下,一般应进行亲子鉴定,除非特殊情况不予进行;在一方不同意、不配合的情况下,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适用推定认定血缘关系成立或不成立。

3、鉴定结论只是一种证据,对于相关问题,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案例:

我国第一起亲子鉴定案例 (钱江晚报  2004-05-21 

本文所要披露的是多年前一桩普通中国老百姓的民事纠纷案。之所以旧事重提,是因为此案极其特殊并且鲜为人知,它竟使公安部破例采用当时仅限于刑事技术鉴定的“DNA指纹检测”去确定一对父子有无血缘关系,从而首开如今已相当时髦的“亲子鉴定”的先河……

故事要从1984年说起。一个寒冷的冬天,某研究所工人李庆林一家张灯结彩,喜气洋洋,随着一阵鞭炮声,27岁的李庆林手挽自己的新娘杜文芝举行了婚礼。

没想到,新娘新郎在良宵之夜闹起了别扭,个中细节不庸赘言,反正是杜文芝作为初涉性事的新娘子满怀委屈,一个劲儿埋怨丈夫。刚开始,李庆林面红耳赤,唯唯诺诺,时间久了,便忍不住恶语反击。于是,两人的关系日益紧张。

一年后,李庆林去外地承包一个工程,一走就是一个月。等他返家后,看见妻子杜文芝坐在梳妆台前,只顾描眉抹粉,对丈夫的归来十分冷淡……李庆林不禁心生闷气。

吃晚饭时,杜文芝刚扒了几口饭,便突然撂下碗筷,扭身去呕吐,当即脸色煞白,好不吓人。李庆林急忙跟过去问:“怎么?你不舒服?”

杜文芝有气无力地说:“最近我老是恶心,小姐妹们说我怀孕了。”

怀孕?要生小孩?!李庆林大喜,手舞足蹈。

经医院检查:杜文芝确实怀孕了。

让李庆林难以理解的是,妻子回家的时间越来越晚,而且脸色总是阴沉沉的。这时,有人暗示李庆林要多留意一下妻子的行踪。李庆林感到了一种从未有过的屈辱和痛苦,但考虑到妻子有孕在身,他硬是把猜疑压了下去。

一天,杜文芝突然打破沉闷的空气,告诉丈夫自己的母亲患了重病,需住院治疗,她要去陪伴。李庆林点头同意,并提醒妻子注意自己的身体。

两天后,李庆林也提着补品去丈母娘家探望。杜母大惊道:“我没生病呀,我这身体不是好好的吗?”

李庆林的心猛地一沉,他直截了当追问妻子的下落。杜母更觉蹊跷,她反问道:“文芝去大连出差了,你怎么不知道?”

被欺骗的李庆林失去理智地冲到杜文芝单位问个究竟。单位领导一见面就说:“你来得正好,你老婆编造谎话,说是在家里保胎生小孩,可和她同组一位姓杨的男师傅的家属找到厂里来了,说他们两人相约去了大连。这件事,你这个当丈夫的最好给我们解释解释。”

解释?李庆林站在那里,怒火燃烧。

1986年7月,杜文芝生下一男孩。

娃娃响亮的啼哭,蠕动的手脚,晶亮的眼睛实在招人喜爱。但是李庆林不闻不管,他对妻子的行为疑窦丛生。

杜文芝感到满腹委屈,她不理解丈夫为何厌恶自己,甚至厌恶儿子?

有一天,突然下起倾盆大雨,正在给儿子哺乳的杜文芝发现孩子发起高烧,就急忙叫丈夫陪着一同去看医生。李庆林却发出冷笑,一字一顿地说出了压抑在心中很久的一句话:“我问你,这,是不是‘野种’?”

杜文芝脸色苍白地说:“我早就料到有这么一天,你对儿子疑神疑鬼,咱们还不如离婚!”

李庆林和杜文芝真的走上了法庭,他们互相发难,唇枪舌剑地攻击对方。经过长达数月的调解,双方一口咬定要离婚,但是问题没搞清楚:李庆林到底是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因为这涉及到孩子今后的抚养费用。

李庆林陈述了对妻子的种种疑点。

杜文芝愤怒答道:“我是个清白的女人,我去大连为亲戚奔丧,确实隐瞒了家里人,因为怕我母亲知道伤心。至于我和男同事同行,纯属巧合。”

李庆林隔着桌子冲妻子大吼:“反正这孩子不是我的!”

妻子肯定地说:“这孩子就是你的!”

夫妇两人都要求做血液鉴定。到底谁在撒谎?法官们紧锁眉头,不知如何判案。如果做血液鉴定,当时民事检测手段是人体白细胞还原技术(HLA),但这项技术采用的是概率排除法,有误差,在许多案例中采用,曾出现过一些问题。于是,法庭暂缓宣判,没有同意双方要求作血液鉴定。

1987年底,法庭正式宣判,准予两人离婚。同时认定李庆林的指控证据不足,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则须每月支付18元抚养费,直至孩子成人。

几年过去,李庆林离婚后,生活出现了转折,不仅结了婚,还做了爸爸,一家人其乐融融。回忆旧事,恍如隔世。

杜文芝可就没有这么幸运了,她含辛茹苦地拉扯孩子,生活过得十分拮据。一天,一件小事终于导致了她的生活又起波澜。

那天她上街购年货时把钱包丢了,啥也没买成。初一早晨,儿子端个饭盒进来,说是邻居伯伯看他们母子俩可怜,送来一盒水饺。5岁的儿子瞪着黑亮的眼睛,劝妈妈吃,杜文芝噙着泪转身躺下佯睡。一会儿,儿子举着饭盒,跑过来欢快地推着她说:“妈妈快起来吃饺子,这里面全是肉呢!”杜文芝的泪水唰地流了下来……

事后,小姐妹们都来劝她:“你太傻了,李庆林就这样养儿子?现在是什么物价,十几块钱管啥用?叫李庆林增加抚养费!”

小姐妹的提议促使杜文芝重新走进法院,提出让前夫增加对儿子抚养金的诉讼请求。可她万万没想到,这个决定竟给她带来了另一种结果!

李庆林来到法院应诉,他说他对任何审判结果都不再感兴趣,只有一件事:除非做亲子鉴定。

旧事重提,为慎重起见,主审此案的法官突然产生奇想:能否把用于刑事技术鉴定的“DNA指纹检测”移用到民事案件中?

为此,法官先后数次带材料专程进京到高等法院和公安部进行咨询申请。很快,有关部门发函答复此民事诉讼案当事人双方连同孩子去北京进行首例“DNA指纹”亲子鉴定。

有必要对此做点专业说明,“DNA”主要存在于细胞核中,是复制和传递遗传信息的物质基础。由于它在每个人身上都会有差异,两个人具有相同“DNA”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因此法医学界便有“DNA指纹”的说法,被认为是识别个人最可靠的依据。

李庆林和5岁的李×被同时提取了血液。

结论出来了:李庆林和李×不存在血缘关系。

杜文芝顿时如五雷轰顶,瘫坐于地。她打着冷颤,慢慢回忆起一段往事:那是她刚结婚时,同班组的杨×总喜欢与她独处,并讲各种趣闻逗她乐。杨×是个有妇之夫,样子潇洒,很讨女人喜欢。一天午休时,杨×突然搂住杜文芝,说了一堆令人面红耳赤的话。杜文芝怦然心动,情不自禁地和他发生了性关系。没想到,仅仅只有这一次……

不管怎样,法院最终依法办事,判决李庆林不再承担对李×的抚养义务,并由杜文芝承担鉴定费、诉讼费及李庆林已支付5年的抚养费。至此,这桩长达数年的民事案子终于准确审结了。全国最高法院在1992年专门就此案做出批示:“DNA指纹”检测技术可以用到民事案件的“亲子鉴定”中。

事隔多年,这项鉴定已风靡全国,然而有谁知道,当初那桩亲子鉴定的首案里面包含了多少辛酸的泪水和不尽的恩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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